附录D 应急避难标识


D.0.1 应急避难标识应包括区域位置指示,警告标志,场所功能演示标识,场所引导性标识,场所设施标识等类别。
D.0.2 应急避难标识可针对避难场所的中文和外文名称、图形符号、地图与标识距离以及与规模有关的术语、数字、符号等要素进行设计,遵循直观简明、便于信息传递、方便不同类型人员接受和使用的原则,做到美观大方、经久耐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城镇出入口、主要交叉路口的区域位置指示标志应包括城镇避难系统介绍及图示,指明城市级避难功能位置;
    2 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避难场所责任社区的区域位置指示标识应包括周边避难场所位置、规模和责任者图示,并应指明避难路线;
    3 设置在避难场所出入口的场所功能演示标识应包括场所功能分区、主要规模、使用要求的图示和说明,标明需注意和避让的危险因素,并应指明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和位置;
    4 设置在避难人员不宜进入或接近的区域或建筑安全距离附近的警告标志应醒目、突出,包括禁止进入图示,并应明确告知危险因素和安全要求。
D.0.3 常用应急避难基本图形符号可按表D.0.3选择。
表D.0.3 常用应急避难基本图形符号
续表 D.0.3
续表D.0.3
续表D.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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